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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劉宥廷╱高雄報導】
高市交通局為減少大學生騎車上學衍生的事故,除公車駛進校園數為全國最多外,也首創計程車共乘進校園,讓學生的交通代步能更隨時、更便利;其中正修科大、樹德科大、輔英科大等3校每月搭乘人次共達1400人次,成長80%,全市大學生騎機車上學A1、A2事故次數降幅41%。
校園共乘是考量學生下課時段,公車站往往大爆滿,為了快速疏運候車人潮,提供多樣化、直捷便利運輸服務,以學生需求為導向,為學生打造最合適服務路線;交通局指出,藉此減少學生使用汽機車次數,降低事故率,營造「零事故、零距離、零噪音」的安全校園環境。
交通局去年9月推出小黃共乘進校園,正修、樹德及輔英等科大陸續加入,學生可利用手機App叫車,校園內也有計程車格供司機排班,上車後跳表計價,再依乘車人數平均分擔車資;剛上路時每月搭乘人數約1、200人次,獲學生好評,現在搭乘人數翻7倍。
正修科大、樹德科大共乘由中華衛星大車隊營運,輔英科大則由台灣大車隊營運;交通局表示,校園共乘提供學生安全、直捷及省錢的服務,更有效降低大學生騎乘汽機車的肇事次數,A1、A2事故次數由13846件降為8191件,高雄應用科大、高雄師範大學及和春技術學院也申請加入,另考量部分大專院校位處郊區,將持續宣導共乘進校服務。
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土豪哥12H 因為W飯店小模命案,遭到求刑12年,檢察官起訴書也曝光,把四天的毒趴現場,完整還原,檢察官發現,除了多人餐與毒趴,而且現場竟然留下超過10多種的毒品,痛批敗壞社會風氣。
起訴書全文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朱○龍等人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於今日偵查終結,茲簡要說明如下:
壹、偵查結果:
一、被告朱○龍、洪○晏、蔡○學共同涉犯轉讓偽藥、禁 藥致死罪嫌、轉讓偽藥、禁藥等罪嫌;被告江○瑋、 張○奕均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、第三級毒品等罪嫌; 被告陳○澤涉犯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嫌,均提起公 訴。
二、被告吳○澂違反醫師法及被告朱○龍、洪○晏等人涉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,均另案偵辦。
三、關於本案毒品來源部份,已另分案偵辦中。
貳、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(共分三部分):
一、朱○龍、洪○晏、蔡○學涉嫌共同轉讓偽藥、禁藥致 死等罪嫌、江○瑋、張○奕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、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:
(一) 朱○龍與洪○晏、蔡○學(下稱朱○龍等 3 人)本為舊 識,洪○晏與江○瑋、蔡○學、陳○澤均為就讀同一 所高職之同學。朱○龍與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17 時許,入住 W HOTEL 2502 號房後,先前往「王牌 101」酒店與洪○晏、蔡○學等人飲酒聚會,渠 3 人 並共同決意聚會結束後一同前往 W HOTEL 內續攤舉 2 辦毒品派對,同時邀集江○瑋、綽號「Rara」、「娜娜」 之女子等人到場,而江○瑋亦通知傳播小姐「Emily」 到場作陪。
(二) 同年 12 月 3 日凌晨 1 時許,朱○龍與蔡○學、「Rara」、 「娜娜」、「Emily」一行 5 人先行進入 W HOTEL 2502 號房間。朱○龍旋即提供混摻有甲基 安非他命、MDMA(俗稱搖頭丸)、MDA、PMA、 愷 他 命 、 硝 甲 西 泮 ( 俗 稱 一 粒 眠 )、 4-CMC (4-Chloromethcathinone)、Mephedrone、Methylone、 Enthylone 等總計 10 種不同成分之偽藥、禁藥兼第 二、三級毒品成分(下簡稱毒品成分)之軟糖、梅片、 愷他命等物予參與派對之人施用,並為免房內毒品數 量不足,經聯繫張○奕後以新台幣(下同)數千元之 代價購買摻有前揭毒品成分之金色小惡魔咖啡包十 餘包。張○奕隨即於同日凌晨 2 時許,將上開咖啡包 送至房內。嗣洪○晏、江○瑋在外購買冰火調酒、紙 杯、骰子等物進入房間後,眾人即開始以骰盅玩遊 戲,約定以飲用前揭毒品咖啡包所沖泡之飲料或酒類 作為遊戲輸家之懲罰,同時房內之人均可自由取用桌 上毒品施用,以此方式轉讓房內毒品與參加派對之 人。直至同日 23 時許,因受邀參加毒品派對之人均 已離去,朱○龍等 3 人即外出用餐,洪○晏亦乘此 時,向他人購買混摻有上開毒品成分之金色小惡魔咖 啡包共 20 包,預備提供續辦毒品派對使用。
(三) 朱○龍等 3 人於同年月 4 日凌晨 2 時許用餐完畢返 回房間,渠 3 人即以同樣方式聯絡友人及傳播小姐 進入房間內繼續玩樂。同年月 4 日凌晨 3 時、4 時許 3 傳播小姐「曼曼」、郭○寧應洪○晏之邀約,進入房 間內坐檯助興。另綽號「Rara」、「王小靜」之女子, 則應朱○龍之邀請,於同日凌晨 5 時許進入上開房 間玩樂。朱○龍等 3 人除無償提供前一日施用剩餘 之毒品咖啡包、愷他命、軟糖、梅片等毒品,供參 與派對之人隨意施用外,洪○晏復將其稍早購買之 金色小惡魔咖啡包 20 包亦無償提供與參加派對之人 取用。朱○龍等 3 人亦另向江○瑋洽購毒品,於同 年月 4 日凌晨 4 時許,江○瑋依約前往上開房間, 以 3 萬 5,000 元之代價,販售混摻有上開毒品成分之 金色小惡魔咖啡包 5 包、搖頭丸 20 顆,以及愷他命 20 公克予朱○龍,並當場向朱○龍收取販賣毒品之 款項。朱○龍隨即將購入毒品咖啡包等物放置於桌 上,接續無償提供予參加派對之人任意施用。
(四) 時至同年月 6 日凌晨 1 時許,朱○龍等 3 人已持續 在上開房間內舉辦毒品派對玩樂接近 3 日,「曼曼」、郭○寧亦配合於該房間內與朱○龍等人一同 吸毒玩樂超過 40 小時,此段期間內,郭○寧均未 曾闔眼休息,且持續混合施用多種不同成分之毒品 及冰火調酒,而鮮少攝取水分等情節,均為朱○龍 等 3 人所明知,渠 3 人客觀上可預見如仍持續提供 毒品與郭○寧施用,可能引發郭○寧因混合藥物中 毒死亡之結果,惟渠等竟均疏未注意及此。朱○龍 反而於房內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等毒品所剩已 不多之際,為繼續供給房內參與毒品派對人員施 用,即對外聯繫購買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事宜,並 於同日凌晨 2 時許、2 時 30 分許,先後 2 度指示「曼曼」前往該飯店 10 樓之大廳及電梯口處,各以 1 至 2 萬餘元之代價,向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毒品咖 啡包數包、愷他命若干,再將購得之毒品提供予郭 ○寧及房內人士無償施用。
(五) 嗣於同年月 6 日凌晨 4 時許朱○龍向蔡○學允諾將 再返飯店房間後離去,洪○晏、蔡○學則繼續留在 上開房間內玩樂,持續提供毒品予房內之人無償施 用,時至同日 14 時許,「曼曼」因混合施用朱○龍 等人提供之毒品而感到身體不適,並出現眼神渙散、語無倫次、撞牆、過於興奮,最後昏睡等異狀, 「Rara」見狀即以通訊軟體聯絡通知朱○龍上情, 詎朱○龍等 3 人明知已有人因施用毒品而發生異 狀,竟為圖繼續玩樂,仍持續舉辦毒品派對,任令「曼曼」於房內昏睡不止,未為任何送醫救助之行 為,復持續提供毒品予郭○寧施用。期間蔡○學見 桌上毒品數量不足,再次聯絡江○瑋前往上開房 間,以 3 萬元之代價販售含有上開毒品成分之梅片、愷他命等毒品,江○瑋即於同年月 6 日 10 時 許,應蔡○學之要求將摻有上開毒品成分之梅片20片、愷他命20公克送至房內,蔡○學即將上開毒 品提供予參與派對之人無償施用。洪○晏並於同年 月 7 日凌晨 1 時許,聯絡傳播小姐「醬醬」到場坐 檯助興,蔡○學則聯繫其友人「涵涵」、陳○澤等人到場一同玩樂,並將其先前購入之愷他命無償轉 讓與「涵涵」、陳○澤 2 人施用。
(六) 詎郭○寧於同年月 7 日凌晨 4 時許開始,因混合施 用上揭多種毒品中毒而出現反覆穿脫衣服、神智不 5 清等異狀,當時在場之洪○晏、蔡○學見狀,應知 此為施用渠等所提供之偽藥、禁藥所致,竟未立即 將郭○寧送醫急救,反而通知密醫吳○澂到場,要 求吳○澂為郭○寧施打俗稱之「排毒針」點滴,時 至同日上午 10 時許,因郭○寧狀況仍未改善且顯然 不佳,並出現意識不清,呼吸聲異常、大小便失禁 情形,始由洪○晏及江○瑋帶同郭○寧搭乘計程車 前往國泰綜合醫院進行急救,於同日 12 時許轉院至 臺北榮民總醫院救治,惟仍於同日 19 時 30 分許不 治死亡。二、 陳○澤涉犯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嫌部分: 陳○澤基於湮滅他人刑事證據之犯意,於洪○晏與 江○瑋將郭○寧送醫後,在上開房間內將前揭毒品 咖啡包收拾丟棄並將郭○寧之手機攜走,隨後丟棄 於新北市蘆洲區四維路附近之鴨母港排水溝中,以 此方式湮滅他人之刑事證據。三、 張○奕另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部分: 張○奕前於 105 年 11、12 月間某日時,以抵償 70 萬元債務之方式,向綽號「小弘」之成年男子販入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2 包(總毛重 904.38 公克)而 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。嗣於 106 年 1 月 23 日 14 時許,本署承辦檢察官因偵辦其涉嫌 販賣毒品咖啡包予朱○龍之案件,指揮臺北市刑大 毒品查緝中心、信義分局等員警,持搜索票前往其 居所執行搜索,當場扣得前揭愷他命 12 包(純度約 98%,總純質淨重共 863.06 公克)、電子磅秤 1 台、 分裝袋 11 包、K 盤及 K 卡 1 組、帳冊 1 本等物,因 6 而查悉上情。
參、所犯法條:
一、犯罪事實一部份: 朱○龍、洪○晏、蔡○學係共同違反藥事法第 83 條 第 1 項、第 2 項轉讓偽藥、禁藥致死罪嫌、同法第 83 條第 1 項轉讓偽藥、禁藥罪嫌,應從一重論處轉讓偽 藥、禁藥致死罪嫌。張○奕、江○瑋均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同條第 3 項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。
二、犯罪事實二部份: 被告陳○澤係涉犯刑法第 165 條之湮滅他人刑事證據 罪嫌。
三、犯罪事實三部份: 被告張○奕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6 項、 第 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。
肆、具體求刑:
一、被告朱○龍、洪○晏、蔡○學等 3 人部分: 被告朱○龍自恃家境優渥,數次夥同被告洪○晏、蔡 ○學,利用高級飯店舉辦毒品派對,並以高額之代價 邀集傳播小姐坐檯玩樂,期間以接近無限量供應之方 式提供參與派對之人施用混摻有多種偽藥、禁藥成分 之毒品,並於派對進行至第 4 天之際,被告朱○龍等 3 人得知已有傳播小姐因施用過量毒品而產生異狀, 竟為貪圖玩樂,仍續行舉辦派對,放任身體不適者在 房內昏睡,更繼續提供多種毒品任令死者混合施用, 而於死者出現身體不適之異狀時,為求躲避刑責,僅 通知密醫到場施打「排毒針」,未在第一時間送醫救 7 治,終導致死亡之結果發生,事後卻對醫院人員及員 警謊稱死者係自行在家中服藥,企圖誤導警方辦案。 復參酌被告朱○龍等3人於偵查中均坦承渠等先前即 曾於臺北市大直地區某飯店參加同類型之毒品派對 等情,堪認被告朱○龍等 3 人並非初犯,渠等所為顯 然嚴重破壞社會之風氣,更助長吸毒之歪風,且犯後 均否認犯行,飾詞狡辯,又湮滅相關犯罪事證,犯後 態度顯屬惡劣,毫無悔意,建請分別對被告朱○龍量 處有期徒刑 12 年、被告洪○晏量處有期徒刑 11 年 6 月、被告蔡○學量處有期徒刑 11 年。二、被告江○瑋部分: 被告江○瑋為本次毒品派對之毒品主要來源,且犯後 仍矢口否認販賣犯行,飾詞卸責,並有串證、滅證之 行為,犯後態度惡劣,就其兩次販賣毒品犯行,建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 8 年,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。三、被告張○奕部分: 被告張○奕於犯後亦矢口否認販賣犯行,推諉矯飾, 犯後態度不佳,就其兩次販賣毒品、販賣毒品未遂犯 行,建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 8 年、7 年 6 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 50 萬元。
伍、結論:
一、本案之偵辦團隊自啟動偵查以來即秉持偵查不公開原 則,毋枉毋縱,賡續、縝密,全面查證,有關本案的 疑點或任何有助於釐清案情之線索及情資,偵辦團隊 均會立即採取必要之偵查作為,妥速偵處,查明案 情,對於承辦本案之臺北市刑大毒品查緝中心、信義 分局及三張犁派出所等員警連日來不眠不休,日以繼 8 夜的偵辦本案,備極艱辛,本署對此表達誠摯的謝意。二、鑑於新興毒品均以精美或誘人的包裝及圖樣,誘使他 人施用,並已侵入校園和社會每個角落,嚴重影響社 會治安及戕害人民身心健康甚鉅,因此呼籲民眾對於 來路不明之咖啡包或藥物、糖果,切勿隨意施用,以 免引毒上身,本署為徹底斷絕滋生犯罪源頭之毒品, 將會持續全力掃蕩毒品,對於販毒者嚴予偵辦,以維 護社會治安及國民身心健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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